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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8日,财政部等20部委联合下发《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次公布了完整的PPP项目评审标准(下称《评审标准》)。该标准一共15条,前九条是定性的否定标准,后六条是定量的肯定标准。笔者梳理此前PPP相关文件规定,得出认定我国PPP项目的如下十项标准:
问 :PPP中的阅批方一般由三方组成:授权机构、实施机构及出资代表。那么这三方分别是指谁呢?
《评审标准》第1条规定: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作为阅批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不作为备选项目。
而作为阅批方与社会资本签署ppp合同的就是ppp项目的实施机构,也就是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不能作为ppp项目的实施机构。否定了发改投资[2014]2724号“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阅批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的说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阅批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 号),项目实施方案的第六部分监管架构:监管架构主要包括授权关系和监管方式。授权关系主要是阅批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以及阅批直接或通过项目实施机构对社会资本的授权
财政部和发改委的法规文件对实施机构担任主体的规定不一致。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则规定县级以上阅批可以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目前关于PPP项目实施机构的法律效力最高的规定,其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阅批,应当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按照通常理解,此处的“单位”不仅包含事业单位,还包括国有企业等其他相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只有阅批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和事业单位可以作为项目实施机构。2014年11月财政部印发《阅批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第十条:阅批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据此规定,有三类主体可以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一是阅批;二是阅批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三是阅批指定的事业单位。
发改委则认为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也可以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发改委于2014年12月发布《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阅批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规定:“明确实施主体。按照地方阅批的相关要求,明确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阅批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PPP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实施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
《阅批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第四条规定:“阅批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结合上述文件的内容,可以总结出阅批方的组成。
答:
授权机构:指县级以上人民阅批,只有在特许经营中才是必须的有,阅批购买服务中未强制要求。
实施机构:实施机构指和社会资本签订PPP项目合同的阅批方。无论是采用阅批购买服务,还是特许经营方式,PPP项目实施机构只能是阅批、阅批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和事业单位三方中的其中一方。
出资代表:融资平台公司和行业运营公司可以作为PPP项目中阅批方的出资代表。
问:PPP项目可以包括商业项目吗?PPP项目用地可以是经营性用地吗?
《评审标准》中规定“不属于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领域的……”不作为备选项目。这与此前规定是一致的。
《阅批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金[2014]113号第六条规定:“……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阅批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按照第二批PPP示范项目申报通知财金[2015]57号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包括“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
答:因此PPP项目的范围只能是公益项目不包括商业项目,经营性用地不宜作为PPP项目用地。
PPP项目是阅批和社会资本长期合作。合作期多长,其他文件并没有规定。只有征集第二批及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的财金[2015]57号及《评审标准》规定:
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的,或者合作期限(含建设期在内)低于10年的 ,不作为备选项目。
PPP强调项目全生命周期。一个基建或公共服务项目,设计寿命通常在50年到100年。但考虑金融机构融资期限的可行性,规定最低10年是适当的。目前,除非政策性银行,能够做到10年贷款的银行也寥寥无几。
答:BT仅仅涉及投资和建设环节,其期间也就2年左右,根本未包括全生命周期。项目全生命周期强调的是运营。只有由社会资本负责项目运营,才能提高项目效率,才能做到物有所值。从现有PPP文件上规定的PPP运行模式BOT、BOOT、TOT、BTO等看,PPP项目都带O(运营)。当然L(租赁)、M(管理)等也可以视为一种变相的运营。因此,不带运营的BT不是PPP。
也就是说真正的ppp项目都要带O,就是运营环节。
问 : PPP模式是地方阅批基础设施的融资方式,那么以固定回报、保底承诺、回购安排进行融资的项目是PPP吗?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阅批可以…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
财金[2015]57号及《评审标准》明确规定采用固定回报、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将不被列入备选项目。
答:采取固定回报、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的项目实则仍是地方阅批借债融资,扩大地方阅批债务,违背了PPP风险共担、绩效评价等原则,因而不属于PPP项目。
《阅批采购法》中规定阅批购买服务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采购来源、询价五种采购方式。
《阅批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阅批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进一步规定:增加了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阅批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司法实践中,特许经营项目未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投资人,往往认定合同无效。因此《评审标准》规定:“未按阅批采购相关规定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的”不列为备选项目。
答:对于PPP项目,无论采用特许经营还是阅批购买服务,均应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
问 :在PPP模式下,阅批和社会资本是什么关系?
财金[2014]113号第11条,规定PPP项目“在阅批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评审标准》将“风险识别和分配是否充分、合理,利益共享机制能否实现激励相容”作为重要评审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阅批可以承担最低流量、最低供应等风险,保证社会资本不至于因不可预见原因明显亏损。但与之对应,PPP项目应限制社会资本的高额收益作为对冲。
答:PPP项目是阅批和社会资本之间类似合伙的合作关系,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财金[2014]113号第八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阅批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规定现阶段以物有所值定性评价为主,定量评价作为补充。而在《评审标准》规定既要定性评价的也要定量评价。”
从现行阅批及国外经验来看,阅批推行PPP的基本目的是物有所值,也就是阅批要合算。目前一线城市推行PPP不力的重要原因就是觉得PPP物不所值。目前物有所值评价分为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两种类型,《阅批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中规定:
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阅批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采用阅批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
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阅批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阅批支出成本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断阅批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可以看出两种评价方式的目的都是为了让阅批获得利益,以减少阅批的采购支出成本。
问 9:目前地方债务水平较高,阅批是否有能力支付PPP项目的补贴呢?
财金[2015]57号规定:示范项目“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
该规定明确了阅批支出责任占年度公共预算支出比例的上限。
答: 只有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证明阅批有支付能力时,才作为PPP项目。《评审标准》规定:“未按财政部相关规定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不作为备选项目。
《评审标准》特别强调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完成可行性研究及立项工作的,土地、环评等审批手续完备。
以上十项标准可以用一段话总结下:ppp项目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公益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阅批授权,阅批或者其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作为实施机构,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并与社会资本形成合作期限大于十年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理回报的关系。需要满足的条件: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在项目识别阶段)、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完成可行性研究及立项工作的,土地、环评等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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